建议权总结(建议的权利)

百科知识 (10) 2023-06-03 12:57:41

网友提问:

建议权总结(建议的权利)

优质回答:

如何撰写一篇高质量调研报告?,下面是文心医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建议权总结

无论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商业领域,还是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共事务中,调研报告都是最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需要清晰的结构、严密的逻辑、优美的文笔、并突出重点。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介绍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一、结构清晰

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应该具有清晰的结构,包括摘要,引言,目的和意义,具体调研情况的介绍及分析,结论和建议等五个部分。其中,摘要应该概述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调研的结论和建议。引言应该将调研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地说明。具体调研情况的介绍应该包括调研的方法、样本、数据分析,并突出调研中的重点分析。结论和建议应该总结调研的结论,并给出相应建议。

二、逻辑清楚

逻辑清晰是一份高质量调研报告必不可少的因素。在每一个章节的内容展开以前,应注意设计好章节标题,确定好一个章节的内容涵盖范围,确保一个章节内部的逻辑逐一展开,整体上的逻辑亦应符合一般的逻辑推理原则,比如归纳和演绎,进而达到分析合理可信,论证有力可靠的效果。在设计调研报告的逻辑时,需要做到每个观点、每个论据的衔接过渡顺畅,既能互相独立叙述,又能互相协调互相印证,这样才能让读者更清晰、更具体地理解到整个调研报告的整体意图。

三、文笔流畅

一份高质量调研报告需要有简单明了的文字,并应遵循写作原则。首先,应该保持语言简洁、通俗易懂,语句清晰简明,尽可能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词汇。同时,注意段落层次分明,段与段之间要有适度的过渡与连贯。另外,需要选择适当的句型,比如并列句、复合句等,将报告内容组织在清晰严谨的篇章结构中,使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报告的内容。

四、重点突出

撰写调研报告需要清楚地表述重点。这就需要在撰写过程中,关注和突出调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结论,进行适当的加强、强调,使其得以突显。在实际的操作中,撰写调研报告时可以使用加粗、标红、引用等方式,突出重点。同时,注意观点的分层和递进,更能有利于让读者成功理解整个调研报告的逻辑脉络,以及给出更实效的建议。

总之,调研报告是一份极其重要的工具,恒久的调研和不断的练习对于写作能力的提升是非常有利的。在撰写调研报告时,需要注重结构清晰、逻辑严密、文笔流畅,更需突出重点,以突出最有利的结论和建议,从而达到更好的传达及应用效果。

建议的权利

中文名:股东

英文名:Shareholder

类别:公司法

概述

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一定公司资本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股东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一)股东身份的取得

就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及原因而论,股东身份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股东身份的原始取得

股东身份的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属原始取得之设立取得,这些股东即为原始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包括公司的创办人与发起人;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还包括公司设立时即已认购了公司股份的非发起人的认股人。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身份的,属于股东身份原始取得之增资取得。

2.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

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身份。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依此取得股东身份者即为继受股东。

(二)股东身份的丧失

就资合公司的情形看,股东身份丧失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终止。股东身份是相对于公司法人而言的,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公司终止,股权与股东亦不复存在。

2.自然人股东死亡。主体不复存在,身份自然丧失。

3.失权。股东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经过催告失权程序而丧失股权,股东身份丧失。

4.公司注销股份。公司因减资等原因而注销股份的,被注销的股份消灭。标的不存,权利自然无以立身,该股份的持有人因此丧失股东身份。

5.股票的丧失。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这说明,记名股东的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依赖特定的法律程序获得救济,该股东的身份得以保持。但无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则可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

6.股份让与。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因与方式有很多,包括买卖、赠与、被公司回购、被强制执行等。

7.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股份的抛弃等。

二、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无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地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不过,公司可发行无表决权的特别股,此外公司章程还可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其他规定。

(二)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人合性,不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剥夺股权转让的自由。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其最为彻底的资合性质,除因特定原因受到限制外,股份可以比较自由地转让。

(三)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第150条等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与通过公司信息披露获得信息权等。

(四)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主要目的即为获取利益,因而利润分配权无疑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具备分配股利的条件,即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尚有剩余税后利润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五)股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法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可限制或禁止该权利的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而法律不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否则将严重危害股份的流动性。

(六)新股优先认购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规定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其股东新股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同样应按照一般发行与认购程序认购。不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该项权利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充分介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不必特设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建议权,是指股东有权就其认为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决策或措施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但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质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在疑问,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机关提出疑问,并要求其予以解答。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由于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行使质询权而将其建议融于其中,因而该规定也基本解决了建议权的行使问题。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如果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十)股东诉权

为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股东诉权,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依股东诉权原理,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由股东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当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反章程时,股东亦可就此提起诉讼。

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34条、第39条、第71条、第97条、第100条、第143条、第150条、第166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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